標題:

具獨佔性的民生事業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開標

發問:

一、公家機關中所使用之水、電屬於獨佔性的民生事業,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22條向水電公司辦理限制性招標議價呢,還是有法規依據不用嗎? 二、另外像是室內有線電話、瓦斯屬於獨佔事業嗎?瓦斯有分桶裝及自來瓦斯,桶裝瓦斯可以公開招標,而牽管路的自來瓦斯算是當地地區的獨家供應,是否亦應比照辦理,還是有其他法規可以不用招標? 三、台水、台電、瓦斯行、中華電信能算公家機關嗎?是否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之1的公務機關間勞務、財物取得呢? 懇請學有專精的大大賜教,我真的好苦惱阿!!! 更新: 一、室內電話好像都是中華電信的線路,以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合適嗎? 二、牽管路到府的自來瓦斯,價格由國家控制,不能靠議價向業者變更囉?那張顧問建議的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指的僅是有需要的機關向當地供應自來瓦斯的業者要求牽管供應而已是嗎(亦即價格是按牌價統一)? 煩請就這兩點不吝賜教,以週小弟尚有疑問之部分,感激涕零不盡!!

最佳解答: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應如下,請參考: 台水及台電是國營事業,但其所供應之水、電,不僅獨占,而且價格固定,無法議價或要求特別條件。使用者係填表申請,雖外觀上有買賣的特徵,但事實上並非一般買賣,因為台水台電不能跟客戶主張締約自由,亦即台水台電有義務對申請人提供水電,不能隨意拒絕,此申請人無分公務機關或私人企業(自來水法第61條第1項、電業法第57條)。 電話費率因有競爭性,故可用招標方式辦理採購,但瓦斯或天然氣之價格由國家控制,應無法以招標方式辦購,似應循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較符實際需求。 台水、台電為國營事業,瓦斯行與中華電信則否;但似都不能以公務機關勞務財物取得程序辦理採購。 以上,請參考。 2009-09-17 09:16:57 補充: 1. 目前中華電信的市內電話市佔率雖然很高,但尚有其他電信業者加入市場,故如果以限制性招標邀請所有業者前來比價,則當無影響競爭,但如單獨邀中華電信議價,似乎理由當不充分。 2. 獨佔性的民生事業,消費者只是向業者申請供應,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其價格由國家制定,因此個人認為非屬採購招標範疇,至於寡佔性事業如桶裝瓦斯,則似宜由一機關締約,供其他機關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其他解答:DF6FCCC182CA72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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